2021年3月10日晚,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同洲,证券代码:002052)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
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 洲电子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且该笔辞退福利于2015年实际发放2081.38万元,于2016年实际发放542.29万元,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267.77万元。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16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15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增发股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三、虚构销售收入
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
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据此,深圳监管局拟决定:一、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 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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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沣将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并承诺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铭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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