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6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新疆浩源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新疆友邦数贸、新疆东悦、新疆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 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新疆浩源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同为阿克苏盛威 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 嘉禧源的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周举东为新疆浩源的关联自然人,周举东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友邦数贸、新疆东悦、西部蔚蓝、 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为新疆浩源的关联法人。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友邦数贸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三、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累计5371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龟兹浩源)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6315万元。
(二)新疆浩源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45000万元。
(三)新疆浩源在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
据此,新疆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三、对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胡中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沈学锋、薛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如果新疆浩源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到时投资者索赔诉讼程序将会启动。
这是新疆浩源第二次因为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此前在2018年3月29日就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过一次,并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据悉第一次的行政处罚下达后,有投资者提起了索赔诉讼,该案件在新疆乌鲁木齐中院受理,截至目前一审案件还未有结果。
【索赔条件】
新疆浩源(002700)索赔条件为:
(1)凡于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3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凡于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0年4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证监会处罚及法院认定为准)。
【铭沣律师提示】
铭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关于信披违规和诉讼的进展,铭沣团队将在第一时间公示,请随时关注铭沣网站(http://www.zqsspt.com)查看。
1、准备索赔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待索赔股票对账单(自首次买入之日打印至今》;
2、递交证据材料
您可以到访本律师事务所或邮寄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3、办理委托手续
我们收到您的证据材料并审核后,会将相关委托文件、诉讼文书等材料发送给您,待您签字并按手印后请邮寄给我们,邮寄地址在下方。
4、后续诉讼事宜由铭沣律师团队处理。
您的委托文件是否签收、您的案件是否立案、您的案件何时开庭、判决结果等后续进展,我们会通知您。
【铭沣团队承诺】
【铭沣诉讼律师团队】
铭沣将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并承诺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铭沣承担。
证券诉讼平台
前往“发现”-“看一看”浏览“朋友在看”